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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劳动争议拆讼

2013-7-5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人力资源辅导:劳动争议拆讼

  15.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6.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1) 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3)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17.强制执行

  1)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保证这些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

  2)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有权予以强制执行。

  3) 具备这些条件: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应当有产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有强制执行的内容

  有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理由。

  【例题14】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 )。

  A. 实行一审终审制

  B.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C. 应当有产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D.有强制执行的内容

  E. 有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理由

  【答案解析】BCDE

  18.诉讼费用——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

  19.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1)直接起诉的事项

  1)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 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2)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3)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2)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3)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4)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5)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4)应予受理情形

  1)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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