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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013-2-19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1)公务员、农民、现役军人、小时工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用人单位限制在"境内";但劳动者没有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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