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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二)

2013-7-5  来自于:课评集

  8.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合同的共性外,它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

  (1) 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它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它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2) 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全体劳动者。全体劳动者一方由工会组织为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不能由职工个人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的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9. 集体合同的主体

  ? 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 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有权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 集体合同主体说明:劳动者一方必须以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身份出面,集体合同才能成立。(劳动法区别于民法、经济法)

  ? 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单一的区分合同类型的标准,知识集体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

  ?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10.集体合同的类型

  1) 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

  2) 区域性集体合同

  11.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1)集体协商代表

  1) 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统称协商代表)

  双方人数对等,至少3人/方,并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指派,为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主要负责人或主席书面委托或民主协商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担任或书面委托

  2) 协商代表的权益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完成协商代表职

  责之时。(除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礼仪造成重担损害的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1)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2)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3)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1) 集体合同的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和最后通过,使集体合同能够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2)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应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