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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劳动争议当事人(二)

2013-7-5  来自于:课评集

  13.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 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 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 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 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 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例题13】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包括( )。

  A. 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B. 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C. 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D.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可以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E. 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答案解析】BCE

  14.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作决定,准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请求事项和主张事由,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1)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1)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2)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1) 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3)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诉讼法》有关规定予

  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3)诉讼中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1)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重要】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