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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劳动能力鉴定(二)

2013-7-5  来自于:课评集

  26.遗属待遇

  职工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1倍。

  4) 特例: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中1、2、3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规定中1、2的待遇

  【例题13】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 )。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B.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D.一次性伤残经济补偿金

  【答案解析】B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7.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处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1)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2)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 生活有闲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处理

  28.停止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

  29.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1)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2)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Ø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Ø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0.特殊情形

  (1)先行支付

  1)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不合法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1)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重点】18、20、21、25、26、27、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