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赁方式
招标
拍卖
协议
(三)租赁期限
短期租赁
年限不超过5年
长期租赁
5年以上,法定出让年限以下
(四)租赁合同
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
(五)承租土地的转租、转让或抵押
转租
承租土地使用权仍归原承租人,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他项权利
转让
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原承租人脱离合同关系
抵押
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其下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六)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给承租人以补偿
承租人的某些违约情况下,国家可解除合同收回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续期的,无偿收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一)出资或授权经营使用范围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新设企业
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二)报批程序
提出申请-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初审-备案-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