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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2013-8-9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人力资源辅导: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这里,需要首先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特点。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熟悉)

  1.劳动行政复议是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定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及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从现行法律来看,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主要是: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特点:

  (1)当事人的多样性。

  (2) 争议时间的特定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3)争议内容的特定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关。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范围

  1.人力资源行政复议范围(熟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范围(掌握)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有:

  (1) 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侵害用人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侵害权益情景如:

  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不核定社会保险费

  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3.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掌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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