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熟悉)
1.行政复议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2.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
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采取口头申请的,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纪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所需要复议的事实和理由等。
3.受理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复议决定(掌握)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结果一共有五种:
表17-1行政复议决定类别
行政复议决定类别 | 决定条件 |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适用依据正确 (3)程序合法 (4)内容适当 |
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 被申请人应该履行但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况 |
3.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平 |
4.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 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也合法。但是部分内容存在明显不当,此时可以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 |
5.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有这样特点:(1)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也不能解决申请人要解决的问题此时即使责令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已不具有实际意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 |
5. 复议决定执行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执行。
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