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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二)

2013-7-5  来自于:课评集

  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情形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

  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例题4】下列( )情形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A.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C. 当事人超过申请调解或仲裁法定期限的争议

  D.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E.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争议

  【答案解析】ABD C法定不予受理 E进入法院起诉阶段的争议处理

  7.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重点】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