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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房地产辅导资料:房地产保险(二)

2013-4-12  来自于:课评集

  . 房地产保险责任

  责任范围

  损害发生在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内

  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绝对的除外责任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运、罢工、暴动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核事故及放射性污染

  地震

  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的结构

  相对的除外责任(可约定)

  火灾、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等

  飞行物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建筑物和固定物的倒塌

  水闸铁路等设备和物资

  土地、矿藏、水产资源、违章建筑等

  房地产保险的赔偿原则

  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 施救费用)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赔偿的方式

  支付现金

  修复

  重置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赔偿,然后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索赔权

  重复保险

  被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可以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