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专利权人。包括: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①在从事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办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个人所有。发明人和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3)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单位或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外国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向中国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可以成为专利权人。
(5)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由两人或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共同所有或者共同持有。非职务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2.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包括:制造品的发明,材料物品的发明、具有特定用途的物品发明等。方法发明包括:制造产品方法的发明、使用产品方法的发明等。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韵、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叫小发明。它与发明的主要区别是:第一,发明既包括产品发明也包括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仅指具有一定形状的物品发明;第二,实用新型与发明相比,对产品的创造性要求较低。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同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是:它只涉及美化产品的外表和形状,而不涉及产品的制造和设计技术。《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①新颖性。瓶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②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已有的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的技术;“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已有技术相比有本质性的突破,不是已有技术中的类似的或推导的东西,而是创造性构思的结果;“进步”是指在技术上前进了一步,即有可以注意到的距离。③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①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②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③富有美感。④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