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权的内容与限制
(1)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指发明人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署名权。财产权利则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占有而取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它主要有以下几项:①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排他性的自己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②实施许可权,即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任何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③专利权人有权转让其专利权。专利权的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公告和登记后方可生效;④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⑤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在职务发明中,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义务。
(3)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况:期限届满终止为正常终止,期限届满以前终止为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是由于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或者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4)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实施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①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满3年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③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的人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此外,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如果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5.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侵害专利权人的实施权和标记权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①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发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或者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③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④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⑤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发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假冒他人专利,即在非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以冒充他人专利的行为。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下列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①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的专利产品的;②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③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式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④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⑤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3)专利侵权律责任。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对于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