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集中体现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是由经济的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干预、参与经济之法,现概括和分述如下: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复杂,各种社会个体之间以及社会个体和整体之间存在着矛盾,需要经济法进行平衡协调。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行政法以行政权力的设置和制约为核心,强调上下隶属的行政关系,可以说是权力本位法;民法强调人人生来平等和自由,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立足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属于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随着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复杂多变的经济关系相互联结、相互渗透,出现了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治理和系统调整的要求。经济法正是反映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种发展趋势要求,体现法律的统、分调整机制功能的法律部门。一方面,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的调整。
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是一对能够左右经济全局的突出矛盾。经济法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产生和发展,并由此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经济性法律、法规,都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产物。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源于罗马法的公私法划分及其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深蒂固。按照罗马法的经典界说,规定国家公务的法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为私法,如物权法、合同法等。但是,将经济法单纯地归结为公法或私法,都有失偏颇。因为经济法不是只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更不是立足于个人权利本位的私法,而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并对之进行平衡协调的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新型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