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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缔约过失责任

2013-5-13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责任,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所以当事人之间还不存在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就是关于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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