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考试大纲考点:法律
三十一、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法律调整机制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我国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式和调整经济的主要法律种类,并能够运用经济法基本原理正确处理经济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考试内容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
法学中的“经济”概念,调整经济的法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十二、物权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物权法的基本规定,并能够运用物权法原理正确处理经济工作中遇到的物权法问题。
考试内容
(一)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二)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规则,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
(四)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的登记;质权的种类;留置权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