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转让时,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的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在《合同法》第79条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构成对权利转让的法律限制的,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是对法律的任意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受让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规定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使其能够按照转让后的情况安排履行债务,从而避免造成债务人不必要的损失。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之所以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因为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合同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给第三人的,视为债权人认可了债务受让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效力与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①意定概括转让。这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②法定的概括转让。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