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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要约也叫发盘

2013-5-9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要约

  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作为订立合同的必经的环节,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提出的目的是想获得对方的承诺,以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否则相对人就无法对要约作出承诺。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如果是代理人代为进行要约的,需要有本人的授权,未经授权而擅自以他人名义进行要约意思表示的,对他人不发生效力。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所以,如果行为人作出的是不具有订约意图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与要约人发出要约都具有最终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要约邀请不等于要约,它不具备要约的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是:①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承诺,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对方的要约,在只有要约而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②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③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④法律约束力不同。由于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他人在接到要约邀请后有可能发出要约也可能置之不理,所以,要约邀请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要约则不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有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为了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得到相对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只有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受要约人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如果要约人发出提议的内容含糊不清、不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相对人将无法作出是否接受该提议的判断,因此内容不具体确定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了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因为在此期间,受要约人有可能已经发出了承诺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就必须接受合同成立的后果。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但是撤销要约是有法律限制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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