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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13-5-9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债务的履行。

  (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_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里所规定的后履行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对方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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