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辅导: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在第7章专门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多种方式。这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继续履行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伸,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2.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的法律特征是:《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形式。违约金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并不是绝对不变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违约金条款便不能发生效力。当然,违约金条款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一方仍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发生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3.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由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是对由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利益损失的赔偿,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由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因此,由于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赔偿的数额基本上相当于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