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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合同的保全

2013-5-13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合同保全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因此,人们说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②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③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1.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其行使须具备下述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④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行使其代位权。由于代位权涉及第三人,故代位权行使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效力。如果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下述条件:①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④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侵害债权,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前三项条件,有偿行为则须具备四项条件。行使撤销权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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