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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合同的终止

2013-5-13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期限的,从性质上看不能是永久存在的。合同的设立是为取得某种利益,而利益的取得是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债权而最终实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关系。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1.合同履行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互相履行完合同义务,实现债权,就是合同的履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以抵销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使合同终止,可以便利当事人双方,降低交易的成本。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①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②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③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④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走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销的。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由于债权人的其他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可以通过法律所设定的提存制度,债务人可以将其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4.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可见,债务的免除可以是部分免除或者是全部免除,而引起合同关系终止原因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予以免除的情况,即因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的范畴。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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