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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2013-5-14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①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均可因此获得该产品的所有权。②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③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而难以识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大,而所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例如将两种饮料混在一起。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撤毁不能回复到原来的状态。例如,在他人的建筑物上粉刷油漆。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方的财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在添附关系中,丧失动产所有权的人或丧失动产上的其他权利的人,因添附而遭受损失时,可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补偿金;因添附而丧失权利和遭受损失的人,除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外,还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④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⑤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⑥国有化和没收。这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例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再如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所有人行使分权为前提,如果对某项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通常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动产的交付已经完成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的动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②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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