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干预力量综合作用的经济形态。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调整,表现为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协调作用。具体来说,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1.民商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发挥着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民事主体制度,包括民事主体的种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法人、人格权等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缔造平等、独立和具备自由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三资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等,进一步对市场主体予以构造、规范和保护。
(2)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具体体现为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物质财富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直接影响社会生产的过程和社会经济的结构。
(3)所谓市场,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合同法律制度为各种财货与服务交易提供法律保障。商法中的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制度,进一步对市场交
易关系进行规范。
(4)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由于责任的存在,才能督促义务人正确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民法借助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制度为市场主体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保障。
2.经济法
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调整和规制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如企业的市场准人、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银行业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
(2)调整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
(3)调整和规制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如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3.其他法律部门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整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