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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合同的分类

2013-5-13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合同的分类

  对于合同的分类,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的分类,这是指合同法中直接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一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分类,属于学理上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成不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不仅都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而且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己方的权利正是他方的义务,而他方的权利又正是己方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一方只有义务,即按照约定使用借用物并按期归还借用物,除此之外,借用人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出借人则只享有请求借用人按期返还借用物的权利,并不负担任何义务。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所谓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在合同法中凡是没有规定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简言之,是指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9章至第23章中规定的15大类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从形式上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究竟采取何种特定的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5.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丰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借款合同和为保证履行该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就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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