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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13-5-13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因此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专有部分是通过一定方式而对建筑物加以区分而分割出来的可以由特定主体独立使用的部分房屋。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由于专有部分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这种单独所有权在进行登记以后,具有与普通的单独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这种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一体性,《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共有权,二是共同管理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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