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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违约责任的概念

2013-5-14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不构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s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入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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