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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商标权

2013-5-14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商标权

  1.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以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所表示的一种特殊标志。商标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继受取得应当按照合同转让和继承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

  (1)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我国,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使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所谓必须注册的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且PA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

  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2)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须满足三项条件:第一,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第二,商标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三,商标不含《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明确禁止使用的图形和文字,如同外国或者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文字等。

  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3)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规定的类别提出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对于注册商标,如果需要扩大使用到同类其他商品上,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法对提起的异议进行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复审,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权的内容

  (1)专用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

  (2)续展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权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商标权人享有依法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的保护期的权利。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如果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超过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商标专用权即告丧失。

  (3)转让权。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通过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使用许可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5)标示权。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标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标包装、说明书或者附着物上标明。

  3.商标权的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假冒或仿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属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有: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商标的合理使用。注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3)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于未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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