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力资源辅导: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 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劳动用工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工资奖金分配权。
2) 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
2.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内容
1. 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体现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原则,政府、用人单位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2. 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
3. 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内容:
1) 首先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坚持平等原则,互惠互利、互谅互让,通过直接协商谈判、缔结契约等方式,建立和调整相互问的关系,解决出现的问题
2) 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起调节和干预作用,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共赢
3) 我国工会组织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企业中的职代会也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4) 用人单位组织是用人单位利益的代表
5)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的主要代表,其中主要职能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等
三、集体协商的6个特征
1. 集体协商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
1) 劳动者团体在我国主要是指工会;企业团体是指企业(雇主)组织(如企业家协会)。
2. 集体协商是围绕着改善劳动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谈判。主要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还可以包括与劳动条件密切关联的企业内部的人事制度改革,如录用标准、人员流动、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
3. 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
4. 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
5. 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
6. 劳动者应当受到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