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力资源辅导:劳动法律与执法
一、劳动法律责任的特点:
1. 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
2. 以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
3.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 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来执行。
劳动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从责任主体分,包括: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任和其他主体责任。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1) 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监察,亦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
劳动监察的属性包括: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强制性
劳动监察的形式主要有4种:
1. 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丁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 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 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 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劳动监察处罚的方式: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根据《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1.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监察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监察主体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监察工作。
3) 此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省级劳动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机构主要职责:(根据《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1. 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受理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监察机构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可采取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