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的实施
1. 管辖:
1)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由其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单位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1)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 就调查、检查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 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正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监察程序(根据《劳动监察条例》)
1. 立案。
1) 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 当认为单位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时,应当及时立案
2. 调查。
1)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 处理。
1) 调查查证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2) 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4. 告知。
此外,如果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期限计算:①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②如该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