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中止及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2) 书面仲裁申请。
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应载明的事项:①基本信息②事实、理由③证据、证人资料
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材料备齐后,委员会出具回执;如需补正,应当场或5日内告知
3) 受理
是否受理都应在5日内出具通知书
受理后,委员会应在5日内将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委员会应在5日内将副本送达申请人;如被申请人为提交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受理后发现不应受理的,应撤销,并自决定撤销后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4) 反申请
委员会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反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
是否应当受理,都要出具通知书
答辩后提出反申请的,另案处理
5) 开庭和裁决
仲裁庭制
由3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简单的可由1仲裁员
在受理仲裁5日内,将仲裁庭组成通知当事人
开庭
开庭5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日期、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由委员会决定
过程中,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申请仲裁后,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撤回申请
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
裁决
仲裁庭应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
可以部分先裁决
应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做出,但不同意见必须记录
逾期未决的,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