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中级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与实务 > 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二)

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二)

2013-7-30  来自于:课评集

  4.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中止及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2) 书面仲裁申请。

  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应载明的事项:①基本信息②事实、理由③证据、证人资料

  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材料备齐后,委员会出具回执;如需补正,应当场或5日内告知

  3) 受理

  是否受理都应在5日内出具通知书

  受理后,委员会应在5日内将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委员会应在5日内将副本送达申请人;如被申请人为提交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受理后发现不应受理的,应撤销,并自决定撤销后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4) 反申请

  委员会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反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

  是否应当受理,都要出具通知书

  答辩后提出反申请的,另案处理

  5) 开庭和裁决

  仲裁庭制

  由3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简单的可由1仲裁员

  在受理仲裁5日内,将仲裁庭组成通知当事人

  开庭

  开庭5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日期、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由委员会决定

  过程中,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申请仲裁后,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撤回申请

  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

  裁决

  仲裁庭应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

  可以部分先裁决

  应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做出,但不同意见必须记录

  逾期未决的,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