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既是公司股本的组成部分,也是股东权的计算依据。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重要原则。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对于公司的一般事宜所作的决议,可以采取简单多数的表决方式,即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通过。
(3)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使得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所以,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小股东的利益。但也因大小股东利益的冲突而导致公司管理机关内部的不和谐,降低了公司的决策和运作效率,所以很多国家和地区并不将累积投票制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加以规定,只是赋予公司此项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