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构。由此可见,董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可以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决策权力,并能够任命经理来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导致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于采用三权分立基础而架构的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但董事会是由股东会产生的,受股东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对于公司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股东会不得任意进行干预。另外,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不同,造成其权力范围也有明显的不同。前者权力来源于股份所有权,而后者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因此,董事会的职权不声于股东会,应体现出作为执行机构的特色。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前文所列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完全相同。但在实务中,除《公司法》外,规定董事会职权以及其成员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条规定:“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四条也对董事会的职权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