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机构
在现代公司组织机构中,董事会虽为公司的常设机关,但所有的经营业务都由其亲自执行实不可能。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的情况下,在董事会之下往往另设有专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机构,这就是经理。但由于各国的商业习惯与立法传统的不同,各国《公司法》对经理的设置及其权限的规定也不相同。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将公司经理视为章程中的任意设定机构,即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章程中规定是否设立经理以及经理的权限等,法律并不对公司经理的设置作出硬性的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的表述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
(一)经理机构的职权
经理机构的出现与设置,使公司的管理活动进一步专门化,有效提高了公司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充分表明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后生产方式的发展趋势。从本质上讲,经理被授予了部分董事会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此外,经理作为董事会领导下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为便于其了解情况,汇报工作,《公司法》还规定了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经理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基于委任关系而产生的公司代理人,经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与董事基本相同,主要对公司负有谨慎、忠诚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对经理、董事规定了相同的义务。如果经理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在国外,经理在执行职务的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对第三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经理的选任与解聘
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的选任和解聘均由董事会决定。对经理的任免及报酬决定权是董事会对经理实行监控的主要手段。董事会在选聘经理时,应对候选者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查。我国《公司法》对经理的任职资格作出了与董事相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人不得成为公司经理。必须明确,法定的资格限制仅是选聘经理的最基本条件,因而出任公司经理的人,除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才能。只有选聘那些德才兼备者,才能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经理入选后,其经营水平和经营能力要接受实践检验,要通过述职、汇报和其他形式接受董事会的定期和随时监督。董事会根据经理的表现,可留聘或解聘,并决定经理的报酬事项。
解聘不合格的经理,是董事会对经理进行事后制约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可低估。在西方国家,当一个经理在市场上失败,由于经营不善而对公司衰落负有责任时,在经理被解聘的同时,也在他的历史上记载下了一笔不可抹杀的失败记录。有过市场失败记录者,很难重新谋求到经理的位置。因此,在国外即使已经取得经理职位的人,也十分珍惜其职位。保住经理职位的唯一途径是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使公司得以长期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