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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经理机构的地位知识点

2013-1-4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经理机构的地位知识点

  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在国外,经理一般由公司章程任意设定,设立后即为公司常设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在传统《公司法》中,董事会一般被视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它既负责作出经营决策,也负责实际管理和代表公司对外活动。然而,现代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对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大多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已很难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需要广开才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拔有专长、精于管理的代理人。于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经理机构便应运而生。公司设置经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辅助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业务。因此,有无必要设置经理机构完全由公司视自身情况而由章程决定,法律并不作强制性规定。经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设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从属于董事会,他必须听从作为法定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对于专属于董事会作出决议的经营事项,经理不得越俎代庖,擅自作出决定并执行。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尽管公司经理在各国《公司法》中多为由章程任意设定的机构,但事实上在现代公司中一般都设置有经理机构,尤其是在实行所有与经营、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常设业务辅助执行机关。而且,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断加强,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主要权力逐渐由传统的业务执行向经营决策方面转变。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东会权力范围外的一切事务,而公司的具体业务执行多由董事或经理去完成,经理的作用也越来越普遍地受到重视。在董事会权力被不断扩大的社会背景下。公司立法同样呈现出经理地位被不断强化的趋势。因此,正确界定并处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公司立法与公司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既不能失去对经理的控制,使董事会形同虚设,沦为经理的附庸,又不能事无巨细,都由董事会决定,使经理无所事事。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二性的。在我国由传统企业领导体制向现代企业领导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重新审视董事会与经理关系的必要,不仅要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并且在公司经营阶层内部也要形成一定的分权与制衡机制,这也是我国的公司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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