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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董事会会议知识点

2013-1-4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董事会会议知识点

  (1)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董事会会议有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也叫常会,是董事会定期召开的会议。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期限作了规定,即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是介于定期会议之间的特别会议。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作了规定,明确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同股东会会议一样,也必须由有召集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董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融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3)以由公司另行规定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董事会的决议方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两个原则:第一,“一人一票”的原则。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人一票”。董事会是由股东根据“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董事“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不会违背多数股东的意志。第二,多数通过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通过。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即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董事数额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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