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知识点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涉外企业法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例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规定,并由合资方撤换和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