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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013-4-10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人力资源辅导: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2.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

  3.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间的财力分配关系。

  4.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税收实行五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5.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1.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2)依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中央税: 为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

  中央地方共享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

  地方税: 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

  项目 内容

  中央固定收入 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

  地方固定收入 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属于中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①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②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余资源税归地方

  ③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地方各50%。

  (3)按统一比例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

  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政府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基期年核定。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本地区两税每年增长1%,对地方的返还则增长0.3%。

  如果1994年后上划中央的收入如果达不到1993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

  (4)妥善处理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

  (5)确立了新的预算编制和资金调度规则。

  2.近年来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

  (1)在收入划分方面

  ①证券交易(印花)税: 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

  ②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现在是5%

  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将新批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部分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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