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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 用工管理

2013-1-8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 用工管理

  一、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一)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实,有劳动合同法律调整,从而形成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实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的主体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3.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所谓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享有劳动合同权利和承担劳动合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指的是劳动行为。

  所谓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二、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指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范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的内部规则。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均规定,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对非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没有强制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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