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检查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结转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并同比例结转相应的成本。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审查时注意是否按规定结转了收入与成本。
2.视同销售方式的检查
(1)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检查
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制定,代销方只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代销手续费的行为;二是销售价格由代销方自定,代销合同上规定一个代销价格,实际售价高于代销价格的部分,为代销方的报酬。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通过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进行核算。
3.包装物销售的检查
(1)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征增值税。取得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2)销售货物时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企业将包装物作为资产单独出租收取租金,租金收入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租赁业征收5%的营业税。
(3)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第一,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审查:①审查包装物收入有无计税;②审查包装物的押金金额是否正确;③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二)销售额的检查
1.不含税销售额的检查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