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 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营业税

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营业税

2013-8-5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营业税。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劳务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指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

  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四、税率

  营业税实行分行业比例税率。可归为三类:

  1.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2.税率为5%的: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3.娱乐业,税率为5%~20%。但其中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

  营业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分行业的计税依据

  1.运输业的计税依据

  注意特殊规定: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上注明的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2.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注意特殊规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总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自建自售建筑物的,除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按“建筑业”征收一道营业税。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