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政税收学习资料:契税的减免
(一)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注意第6、7两项内容,尤其是第7项。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