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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契税

2013-8-5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熟悉)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掌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下列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受赠人按规定缴纳契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房屋产权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P45-146)

  7.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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