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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契税(二)

2013-8-5  来自于:课评集

  二、契税的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3~5%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5.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契税的减免

  (一)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