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 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房产税

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房产税

2013-8-5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财政税收辅导: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熟悉)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具体规定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适用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二、房产税的税率——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房产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额×12%

  出租居住用房: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4%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