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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源泉扣缴

2013-8-5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财政税收辅导:源泉扣缴

  (一)法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特定扣缴

  (四)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

  (一)独立交易原则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合理方法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四)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一定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六)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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