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董事的任期与义务知识点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受到合理的限制。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对公司业务具有决策权、管理权,有些情况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公司业务,对公司尽忠诚努力之责任,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不得在公司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硒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商业交易。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存入账户,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人、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