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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仲裁管辖(二)

2013-8-8  来自于:课评集

  4. 应予受理情形

  1)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例题:案件受理情形,包括( )。

  A.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B.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C. 不服仲裁裁决的所有案件

  D. 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

  E.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答案解析】ABE

  5. 审理依据

  1)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3)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8)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 执行的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7. 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