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工程经济辅导:现金的管理
1、现金的使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遵守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根据企业的规模、日现金付出量和企业与银行的距离远近等条件,由开户银行与企业共同商定的,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离银行较远且交通不便的企业,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足时从银行提取。企业由于业务量的变化需要调整库存现金限额的,可以随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调整。由银行为企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既是国家有计划组织货币流通的需要,也是企业保证货币资金安全的有效措施。
3、不准坐支现金
坐支是指企业将经营业务收入的现金直接用于各项现金支出,以现金净额入账。企业销售收入获得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不能直接用于支付事项,而以现金净额入账。这样可以保持企业现金收支的井然有序,便于通过会计核算监督企业现金的收支状况,保证现金安全。
4、贯彻“九不准”的规定
出纳人员在现金收付工作中,不准以白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人借用公款;不准单位之间套换现金;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保留账外现金;不准以任何票证代替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