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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仲裁裁决的撤销

2013-7-29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和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事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Z303044 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62条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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